1999年7月3日中午11点左右,刘某、焦某和赵某伙同他人来到某废品回收站,谎称有废品需要出售,把该站经理梁某骗到龙海饭店去吃饭,席间,几人以梁某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理由,向梁某索要钱财。最终梁某给了他们两万多元钱。7月4日中午11点左右,刘某等四人又来到某渔场,以买鱼为名将该渔场场长骗到美食城去吃饭,席间又以同样的手段勒索霍某人民币两万余元。7月6日中午,刘某等三人又来到某砖厂,谎称要买砖,将该厂厂长骗至美术城,进行敲诈,遭到郝的拒绝后就对郝进行殴打,将郝致伤,最终从郝某处强索人民币一万元,后被告发。案发后,赵某和田某到公案机关投案自首。焦某和刘某也相继被查获。2000年4月30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某等四人三年到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其实,刘某等四人的犯罪手段极其简单,但为何又能轻易得手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选择中午时间作案,可以很自然地请事主吃饭而不被怀疑。事主认为对方有求于自己也不会多想,这也就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第二,抓住被害人心理上的弱点,从而进行犯罪。以上几起犯罪分子都采用了同样的手段,即谎称事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使事主感到有把柄在人家手中,如果被告发后果会更严重,于是很自然地想到花点钱了事,事后也不敢去告发。第三,多人一起作案,不给被害人反抗的机会,被害人即使有心反抗,一看对方人多势众,也就放弃这一念头了。第四,犯罪对象多是厂长经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容易勒索成功。
因为以上几点原因,才使这种简单的敲诈能够屡屡得手,笔者希望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当事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